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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購商品或服務對外贈送,因銷售方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開具免稅增值稅發票(見附件),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進行增值稅視同銷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是無差別贈送,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如果針對發生業務的客戶,按交際應酬處理,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