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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23號)第五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供應未達起征點戶生產、經營所需的發票。同時,應對其發票領購的數量和版面實行有效控制,對其發票開具、保管和繳銷應制定嚴格的管理措施。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起征點的,稅務機關應按其發票開具金額進行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