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辦理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地址托管、銀行開戶、出口退稅、工商變更、公司注銷等業務(僅限廣州、深圳地區)
電話(微信):18565769935
國家稅務總局在減稅降費的問答專欄里面有這么一段問答:
問: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以后,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是否可以適用新的免稅標準?保險企業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能否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
個人理解:參考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文件,保險代理人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來源文件中【六、本公告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也就是保險代理的自然人能享受到10萬增值稅免征的額度,為什么對于不發生經常性應稅行為的提供咨詢的自然人適用這個優惠政策呢?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另外,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粵財法〔2011〕109號)的規定,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此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