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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有A和B兩個項目,兩項目是同一地塊的分期實施,A項目清算時住宅土地增值稅多交,商鋪未銷售并且可能會很長時間不能銷售,B項目住宅正在預售,能否用A項目多交土地增值稅來抵B項目預交土地增值稅呢?
答:這位納稅人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想他問的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事情。當年前2個月是按照租房進行專項附加扣除的,但是2月底開始交房貸,準備將之前享受的房租扣除作廢掉,改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扣除。因為住房租金和貸款利息是不能同時享受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如果這位納稅人是在匯算清繳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那么可以選擇按照貸款利息標準享受扣除;如果是2020年2月開始還貸,那么可以在個稅APP中專項附加扣除填報模塊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