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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過外購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過破碎、洗選、分篩后成為建筑用碎石、機制砂等進行銷售,是否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