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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好中央文件精神,保持政策延續性,對下列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同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1)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 3 年(36 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 144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2017年的工程發票的票面上備注欄信息填寫不太規范,將工程名稱信息未在備注欄填寫,而填寫在了“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如“XX項目XX工程”,(與工程合同上的內容一致),備注欄填寫了正確的”項目地址“。現稅務機關做2017年檢查時,認為票據不規范,不允許稅前扣除,請問:此種情況的發票,是否可用?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專票開戶行及地址錯誤還能用嗎
2、跨月發現專票的開戶行及地址錯誤,和銷售方協商重開發票要求我出350元的稅,這個合法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按照緩繳政策規定,在緩繳期限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登記部門申請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三項社會保險費,企業既可申請三項,也可只申請其中一項或兩項。
我公司為員工購買了生日蛋糕,該企業為我公司開具的發票中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餐飲服務*蛋糕”,我公司認為該業務不屬于餐飲服務的范疇,請稅局協助核實并給予企業答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款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和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的規定:“四、此前已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