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境內居民企業,2013年在俄羅斯投資100萬元設立全資子公司B,A公司賬面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2021年B公司在俄羅斯注銷清算,無可分配剩余資產,A公司也于當年在商務主管部門取得“企業境外投資注銷確認函”。至此,A公司發生對外股權投資損失100萬元。請問,該損失能否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我公司虧損嚴重,資不抵債,進入清算期,公司仍欠股東債務,無法支付,現在股東放棄債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是否可以不并入清算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請問一下我公司現在是小規模,按季度報稅,如果營業額連續12個月超過500萬但是連續4個季度不超過500萬,是不是可以不轉一般納稅人,年營業額是按季度還是按月算,謝謝!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規定: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你好,我是一家境內制造業企業 ,因多年前在國外投資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后因境外子公司多年虧損導致不能持續經營,21年度將境外子公司注銷掉了,因此產生投資損失(境內制造業企業賬面上21年度計入投資損失),請問此投資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謝謝
臺灣企業在臺灣當地為我司提供統購材料、機器零配件及執行品質、數量等查驗服務,我司支付給臺灣企業的服務費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個人的理解該服務提供的起始、過程、結束均在境外,符合【財稅〔2016〕36號】第十三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需扣繳增值稅。
企業總共申請了兩次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第二次退稅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包括第一次退稅剩下的40%嗎?或者是說包括第一次退稅期間產生的增量留抵稅額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規定:“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需要識別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如果屬于且同時又不符合免征情形的,則需要繳納。其中,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疇。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