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規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若存在職工退休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情形,企業應及時為職工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不得因緩繳社會保險費,影響職工個人權益。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業務的,企業應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因此如果存在職工退休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情形,企業應及時為職工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你好!我購買了人防車位,實則與開發商簽訂的是車位租賃協議(租賃期為20年,且期滿后由我繼續無償使用);我按租賃協議付完全款,要求開發商開具租賃費發票,請求我市稅務局協調,我市稅務局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我覺得人防車位所有權歸屬國家,開發商不能出售沒有所有權的人防車位,且簽訂的是租賃協議,理應開具租賃發票,而不是不動產銷售發票,合同法是法律,優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還請給予明確到底開具各種發票或法規適用問題!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規定:“
二、關于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批發電子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個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若10月1日收到整個一年的租賃發票并一次性付款,發票和收入都是在第10月收到的,是否按10月份所取得所有收入匯總一次進行計算(因都是“一個月內取得的”)?。
舉例,合同期限一年,總額46800元,10月1日一次性開票付款。10月1日計算個稅是用46800×80%×20%計算方法?還是用46800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租金3900元,用(3900-800)×20%×12個月,的方法?
我們工廠要求員工每個工作日都穿著統一定制的廠服,會計上計入制造費用-員工制服。請問購入廠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注意到企業所得稅方面,《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而不是按職工福利費列支。增值稅方面是否也可以參照所得稅的規定,將廠服視為企業的正常制造費用,而非集體福利?
我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可享受第四季度購置設備100%加計扣除及一次性所得稅前扣除。該優惠政策是否要求購置的設備必須在第四季度入賬至固定資產,對于需要安裝,第四季度購置但是需于2022年12月31日后才能達到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享受該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