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的自建,是如何界定?若有自己的基建團隊,負責施工管理,設計圖紙審核,現場管理,是否算作自建?
2、"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請問“驗收手續”,企業內部對施工單位的驗收交付是否可作為證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廢止。《民法典》與《合同法》最大的區別就是民法典將原《合同法》定義的四類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重新定義為五類(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新的《民典法》將原《合同法》中的技術轉讓細化為技術轉讓、技術許可。
財稅36號文中,針對確認【金融商品轉讓銷售額】的規定如下: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納稅人發現以前年度多繳稅款,如果申請抵稅有3年時限的要求嗎?比如2019年10月產生多繳100萬,2022年9月發現并申請抵稅,2022年10月抵了20萬,余80萬,可以在以后月份繼續抵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我公司為一家房地產集團公司,2022年3月,我公司參加招拍掛某土地競拍,最終以8億元競得該地塊,并于當月與自然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后,我公司未支付土地價款,未獲得土地出讓財政票據,亦未辦理土地權屬登記,并在拍地后10日內成立了100%持股的房地產公司M公司。2022年4月,我公司、M公司與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由M公司受讓該地塊,承繼原出讓合同的所有權利義務。補充協議簽訂后,由子公司M公司繳清了該地塊成交地價,并獲得稅務局開具的M公司抬頭的土地出讓票據,自然資源局直接將土地權屬登記至M公司名下。2022年11月,我集團公司將子公司M公司的45%股權轉讓給了無關聯公司的第三方公司。
我司是高新技術企業,第四季度采購了一臺MVR蒸發器(分期付款,10月到貨),但是設備需要進行安裝及搭建設備平臺,發生了較多安裝費及鋼材等五金配件的費用,12月份進行調試,預計22年12月或者23年1月驗收,請問如果享受優惠是根據設備的采購合同金額還是根據轉固形成固定資產的金額來算呢?另外這個屬于自建設備么,是根據設備到貨時間還是驗收轉固時間來確認是否可以享受優惠呢?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規定: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開業或者設立一年內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企業、事業單位開業或者設立一年內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自期滿的第一個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或者鄉鎮、街道工會按撥繳工會經費標準的規定收取籌備金,并協助、支持職工組建工會,待工會建立后,按照工會經費管理規定的比例返還給基層工會。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從植物根、莖、葉、果實、花或胚芽組織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