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規定:“二、關于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5號文中規定“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因為理解不同,各地稅務機關對承擔國家儲備糧油業務收取的保管補貼繳納增值稅執行不一致。此業務中依據收購環節確定的承儲數量,在日后保管環節按定額由國家撥付補貼。雖然補貼依據數量確定,但與銷售數量或收入無任何關聯,二者數量雖然相同,但在本質上有區別。請問此業務是否為增值稅應稅項目。
我司為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平臺,企業類型為有限公司,目前還處于限售期尚未流通不能轉讓;現在擬準備轉制為合伙企業,改制時應該進行清算,關于清算的公允價值定價,是按改制日股價的收盤價計算,還是可以按我們投資的資產凈值或者原始投資成本來確定?
公司注冊地在政府設立的縣區創新產業園,實際項目生產經營地在山區普通村里,城建稅是不是按村鎮繳納或者不用繳納,還是按營業執照注冊地縣區創新園來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 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這個很明確,有當月二字),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問題:是按60000計,還是5000計?因為沒有當月二字.),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我們是一家剛剛處理的勞務派遣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我們擬采取差額納稅方式繳納增值稅(征收率為5%)。
請問:我們如何向建筑公司開具發票?
我公司為快遞行業,主營業務為快遞收派,因享受為居民提供收派服務的免稅政策,則公司及其他集體的快遞不享受免稅,故存在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在此政策期間,抵扣的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是否全額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五、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而《成都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房地產政策促進 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成房領辦發〔2022〕2號)第五條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個人轉讓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稅由滿5年免征調整為滿2年免征。”兩個文件存在沖突,請問:對外銷售成都市的滿2年的非家庭唯一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稅?
張某2018年6月在成都市錦江區購買一套住房購買價款280萬元,購買后發生裝修費支出30萬元,但是未取得裝修費發票,于2018年6月取得房屋產權證書。2022年11月對外出售,銷售價款370萬元,出售時,張某的妻子名下有一套婚前購買的住房,請問:張某應當如何在成都申報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勞務派遣公司由于涉及業務項目較多,能否比照建筑企業分項目合同選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或一般計稅方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