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合法的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可以開展以下四類涉稅業務: 1、納稅申報代理; 2、一般稅務咨詢; 3、其他稅務事項代理 4、其他涉稅服務。(信息來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監管政策宣傳手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編印)
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1、代理記賬、報稅; 2、代購稅票; 3、代理注冊,變更,注銷;股權轉讓; 4、工商年報,匯算清繳; 5、審計,評估; 6、代繳社保,公積金; 7、銀行托管; 8、稅控托管; 9、財稅策劃等等。
2017年11月15日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并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相應款項的繳納。2019年8月30日開發商發出收樓通知。在此期間未收到房屋發票。但在此期間國家稅務局對增值稅進行了調整:1)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是11%,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是10%, 3)2019年4月1日以后是9%。 目前開發商僅能提供9%的增值稅發票,請問相差的2%的稅點開發商是否應返還給業主?
答:不可以。 開發商只能按照最新稅率給你開發票。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不因稅率調整而變動,除非合同中明確對此做過約定。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
4.自2013年4月20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