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公司進口免關稅和增值稅的設備,賣給公立醫院(非營利性),開給醫院的發票,免征增值稅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七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
發票真偽查詢方式有兩種:一是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官網,在首頁上面直接點擊“我要查詢”,并按照頁面提示輸入相關信息后進行查詢;二是可攜帶需要辨別真偽的普通發票前往當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由工作人員予以鑒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文件,關于公司統一為員工購買或定制工作服,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抵扣,此費用是否可以理解為不是福利費。而是公司正常經營費用的開支,所以可以取得專票進行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您好,我咨詢一下,我公司收到客戶開的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客戶開票時只打了開票人,忘了打收款人、復核欄,那么,收款人、復核欄用手寫可以嗎?如果收款人、復核欄手寫了,能申報抵扣嗎?謝謝!
發票開具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企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應當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居民企業以非貨幣型資產對外投資可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請問二者有什么區別,什么時候投資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什么時候應作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呢?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定:“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我公司土地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土地性質工業用地,用于種植農作物,是否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請詳細說明征免的具體政策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規定,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三、關于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產,稅源所屬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產,原有的房產原值有包含土地價值,是否要跟著變動?3、如果是,房產稅源變更時間要如何填寫?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姚佳為個人,每天運送農副產品到我公司食堂,我公司每月與姚佳結算當月菜錢,并且姚佳每月會去稅務局代開一張普通發票,稅率為0。請問:我公司收到這張普通發票,且附有稅務局蓋章的農副產品清單,是否還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第一條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