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您好,我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中含有地下停車場。請問是否可以引用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將該地下停車場認定為“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如按該三十三條執行,是否地下車位在企業所得稅中視同公配,不分攤成本?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公司轉讓營改增以前購入的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全部價款減購入原價的差額作為銷售額),賣價為1000萬元,原購入價格為600萬元,如果進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全額開(按1000萬,5%的稅率開專票),還是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差額開具專票(即只能開400萬的專票)?依據是什么。
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辦理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2份),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
甲公司2010年購買一處商業用房,購買原價1000萬元(含地價),取得不動產發票,繳納契稅40萬元,印花稅0.5萬元,固定資產賬記載的房屋原價為1040.5萬元。2018年10月,該公司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該棟房屋進行了資產評估,評估后房屋價值為1300萬元,該公司根據評估后的價值進行了賬務處理,該棟房屋的價值調整為1300萬元,同時按增加的相同金額調整了資本公積。財稅[2008]15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我公司注冊經營地在鎮上的A村委會轄區,而鎮政府所在地是B村委會轄區。請問我公司需不需要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問:
在商品房項目中,開發商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作為工程款抵頂給總包單位,總包又將它抵頂給分包單位,分包又將此房抵頂給供貨商,供貨商找了個人與開發商辦理了房屋銷售合同。
在這個過程中,只知道,總包與分包簽署的抵房協議中約定了自x年x月x日起(此時房子狀態可能是還未完工,也可能已完工)房屋交給分包方,由分包方直接與開發商辦理售房相關手續。總包方不在參與售房相關事宜。( 實際整個過程中,分包方只有一個抵房協議,房屋手續都沒有拿到。)
你好!問題是:我們企業本月只有進項發票而沒有銷項發票,且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繳納 印花稅嗎?如果需要交,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又是什么,是不含稅銷售額還是含稅銷售額?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屬于行為稅,全體立合同人都需要繳納,所以我的理解是購貨方和銷售方都需要繳納,因此,收到進項發票的一方也需要繳納,請問這么理解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