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詢一個關于外匯買賣的增值稅問題。如果企業從事出口業務,從境外賺取一筆美元后,先是存入了境內銀行的美元賬戶,而后又向銀行申請換匯為人民幣,這一過程涉及金融商品轉讓-外匯買賣的增值稅嗎?如果需要交納增值稅的話,應該按照何種匯率來確定最初外匯的買入價的人民幣金額呢?謝謝~
一、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規定,對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由稅務機關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政策:財稅〔2017〕37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從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問題:我司是一般納稅人,生產13%稅率的貨物。
1、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開具9%農產品專用發票,我司購進時可以抵扣9%。那么1%加計抵扣,是購進時就可以加計抵扣,還是需等生產領用時才可以抵扣。
2、供應商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是3%農產品專用發票,我司購進時可以抵扣3%。還是直接按9%計算抵扣,另外1%加計抵扣,是購進時就可以加計抵扣,還是需等生產領用時才可以抵扣。
你好!我司銀行轉賬,客戶進款都是用一般戶,客戶要求我司開票欄里的開戶行及賬號 填寫一般戶的銀行信息,是否可以?產業園說跟專管員溝通,專管員說一般戶不可以,只能放基本戶的銀行信息,想問下這樣合理嗎?
第一,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一)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規定:“第八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按規定據實計算申報應納稅額。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2020年6月開軟件產品發票,9月申請即征即退才針對軟件做軟件測評報告。所以,6月開的軟件產品發票不能給予即征即退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發票開具請根據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我司2016年1月1日租入房產,租期1年,2016年末合同到期我司與出租方簽訂續簽合同,請問簽訂續簽合同我司再對外轉租增值稅是否適用簡易征收?還是需要按照一般計稅方式征收轉租增值稅?望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