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包括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全省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企業(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及其職工,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上述用人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一、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醫療保障局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2020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的通知》(豫人社辦〔2020〕63號)規定,……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4925元/月,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按照2019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執行(2745元/月),其中長垣市、鄧州市、新蔡縣個人繳費基數下限仍按當地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執行,分別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我想問的是,這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是指的是哪一類人員?以及“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中的服務協議包括勞務合同人嗎?謝謝!
您好,我想咨詢一下:2020年度社保基數調整額體現在2021年4月份社保賬單中,那么2021年4月份工資計算個稅時,是否要將2020年度社保補收或補退金額都放入專項扣除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可以稅前扣除。
如需查詢社保繳費記錄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徑:1.微信搜索并關注“河南稅務”公眾號,點擊下面“微服務”-“微稅保”,點擊“繳費查詢”進行查詢;2.支付寶搜索“豫事辦”-社保查詢,根據您的參保類別選擇查詢;3.您可以下載并使用手機APP:網上稅務局,進入首頁后點擊“社保”,選擇對應模塊,輸入姓名和身份證號,點擊“查詢繳費情況”,點擊“繳款記錄”查詢。4.持有效身份證件至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前臺或自助辦稅機查詢。
參保單位應在每年5月10日至6月23日(年度申報時間具體以網站通知為準)如實向稅務部門申報在職職工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工資。目前尚未到年度申報時間,2021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申報,屆時您可以留意廈門稅務門戶網站通知。
按照您的問題描述,暫不清楚您咨詢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問題具體所指是否為社保網上繳費,繳費期限為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哪一種,無法做出針對性回復,請您諒解。如您是網上社保繳費遇到問題,目前因稅務機關主要負責社保費征收工作,不負責社保繳費信息核定登記。靈活就業人員到大廳繳納社保費或者到銀行代扣社保費的前提,是已經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已核定過繳費人的繳費信息,并將核定信息傳遞至主管稅務機關。靈活就業人員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社保費繳費登記,征繳計劃導入后系統后臺自動進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登記,社保部門只要向交互平臺傳遞征繳計劃,繳費人在銀行、稅務機關自助終端、辦稅服務廳窗口、網上支付平臺等都可以繳納。沒有征繳計劃就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應繳費額,可選擇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方式,在確定的繳費期限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采取銀行網點實時繳費、網上銀行劃款繳費、銀行代扣、自助終端等繳費方式的,可在繳費期內每月25日前申報繳費;采取上門申報繳費方式的,應于繳費期內每月16日至25日集中申報繳費。以上內容供您參考了解,由于暫不清楚您繳費方式為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繳費,您可以在次月5號至25號再次嘗試繳費。因目前社保部門通常是分批次傳導繳費人登記信息至稅務機關,建議您以后在每月5-25號期間及時繳費,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和確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 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 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在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么,請問: 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給付型),非報銷型, 其支出是否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對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 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所購買的“重大疾病保險”類型如下附件所示)
我單位一個月社保申報應繳40056.15元,社保流水號碼:201806291005167930,按五險險種在金稅三期系統中分別生成以下11筆記錄:580.92元+244.6元+33.63元+19020.5元+8008.5元+1101.25+7007.5元+2002.25元+1001元+1001元+55元,因當時賬戶余額只有9000元,點擊網上扣款后這個月社保費244.6元被扣走,其余未扣款,這種情況是否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問題。企業現已破產清算,剩余未繳納的社保費單位交不上,社保局承諾撤銷申報后可以核銷養老保險費,剩余四險個人補繳,稅局因244.6元被扣走不能申報作廢社保費,請問此事該怎樣處理?
殘疾職工因參加工作時間較晚,在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工傷保險不讓續保,而養老保險又沒有交夠十五年,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繼續上班交夠十五年才能辦理退休,這段時間除工傷保險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繼續參保,這樣的殘疾職工是否還算殘疾職工?用工企業是否還能享受這些殘疾職工的增值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