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所提供的信息,本欄目主要負責稅收政策的解答及辦稅、交費流程的指引,有關賬務處理問題,建議您按照企業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您好!我公司擬將已實繳的注冊資金500萬元,提高到認繳出資5000萬元,在增資4500萬元未實繳的情況下,是否要繳納印花稅?認繳出資后而未實繳出資,企業資產仍然未超過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人員未超過300人資產總額未超5000萬元等三項標準的情況下,企業是否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您好,一、注冊資金不征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對未計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第四條的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請您比照上述文件執行。
若您咨詢的是風力發電增值稅的相關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為鼓勵利用風力發電,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現將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l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經與相關部門核實:若您企業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文件規定,環保罰款不影響您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我公司招聘一名退役軍官,已領退役金,簽訂3年勞動但未辦理社會保險,請問這種情況能否享受財稅2019年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我們收到上一年度的三代手續費返還,還需要交增值稅嗎?如果獎勵給相關辦稅人員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是只能把交完增值稅的部分獎勵給相關辦稅人員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企業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按上述文件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第四條規定:“手續費管理……(三)支付管理。…… 4﹒‘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與‘三代’業務直接相關的辦公設備、人員成本、信息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內容,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標準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標準的,參照當地物價水平及市場價格,按需支出。單位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以及手續費的使用,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我司作為建設方與施工方簽署了建筑施工總包合同,合同規定施工水電費由施工方承擔, 但是我司并不是業主, 與業主之間也無租賃合同,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讓業主作為一般納稅人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施工方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佛山市個人出售滿五年非唯一住房,網上查到是個人所得稅按轉讓所得扣減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的20%進行繳納,但咨詢絕大部分中介都是說個稅以售價總額的1-3%計算即可。這個具體是怎么規定的?比如說現成交價150萬,扣除原值等差額為100萬。按差額計算個稅應繳20萬,但按中介說法個稅應繳只有1.5-4.5萬,兩者差額較大,這個要如何認定?中介這樣的操作是否可行?
我們是河南省一家食品加工企業,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19年11月11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對該問題的答復是:“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不應限定于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類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股票)轉讓收入,均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請問一下我們能否以此作為依據將取得分紅納入業務招待費測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