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以其賬簿記載或財務報表中所列的正確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作為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依據;對賬證不全,不能準確反映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比照地方稅收征管實行核定方式征收。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A公司、B公司是甲集團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B公司在某市分別購買一塊土地,兩塊土地相連在一起,屬于同一園區。因發展需要,A公司需要在B公司的土地上建設辦公樓(該地塊的土地權屬依然是屬于B公司,A公司建造完辦公樓后,辦公樓的不動產證仍登記在B公司名下),A公司與建造辦公樓的建設工程承包方簽訂合同,辦公樓建設所需資金由A公司支付,建設工程的承包方給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此規定沒有要求必須是改制重組過程才可以暫免征收。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八條,上述規定已經廢止。財稅〔2015〕5號和財稅〔2018〕57號文件都是對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但兩個文件都沒有對重組給出明確的范圍。對于單位和個人以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或增資,是否屬于重組,不征土地增值稅。
請問: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返遷房按市場價計收入同時計成本,收入為不含稅價,成本是否含稅?
案例:房地產老項目返遷房市場價值1050萬元,其中不含稅價1000萬,增值稅50萬。
第一種處理方式,拆遷成本1050萬,理由是:
我公司是租賃房產裝修后轉租給客戶,通俗講就是二房東,根據江蘇省2018年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商業購銷合同按照商品銷售收入核定比例為40%
我司的房租收入是否是:房租收入*40%*千分之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政發〔2012〕41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是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業務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
我司有一境外加工業務,經咨詢因業務發生地點為境外,不屬于中國增值稅應稅范圍。由于甲方同為中國境內企業,要求我司提供增值稅發票,作為入賬憑證。請問,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業務如何開具發票,是否可以開具免稅發票,如開具是否會涉及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而受到處罰。如不能開票,甲方依據什么憑證入賬,我司依據什么計收,按未開票收入申報嗎
請問,我司為房產公司外購商品用于市場推廣和捐贈是否計繳印花稅?
主要有以下情況:
1.隨機無償贈送U盤、筆記本等
2.大型活動,抽獎,獎品有電視機、冰箱。
3.特別活動,最高獎為汽車。
4.還有就是購買本司商品房附贈小商品(不另外收取費用)
5.今年3月份,本司采購防疫物資一批,對外無償捐贈防疫物資未簽訂任何合同,是否不用計繳印花稅?
6.今年8月份,本司采購電子器材一批,無償捐贈給西藏一所醫院并簽定捐贈合同,是否不用計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