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購進的材料設備等目前采用erp供應鏈管理系統,我單位2020年購入的一項節能設備,已入庫,發票日期是2020年開具的,因未使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中也未抵免,賬務以原材料處理。直到2021年5月該設備才出庫,實際投入使用,做賬計入固定資產中,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我單位在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該發票日期為2020年的,實際使用期限為2021年的設備,是否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202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2020年度匯算清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限公司,請問今年5月申報2021年度自用房土兩稅時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半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
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是否屬于向金融機構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公司向融資租賃公司借款,單純借款,未發生與融資租賃相關的業務,是否屬于向金融機構借款,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1. 本公司19年小規模納稅人時期購入7座乘用車,現在是一般納稅人出售車輛,可自行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嗎?
2. 假如車輛出售,那剩余的保費退保的話,那之前已入賬的保費發票需要怎么操作嗎?
我單位購進的材料設備等目前采用erp供應鏈管理系統,我單位2020年購入的一項節能設備,已入庫,發票日期是2020年開具的,因未使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中也未抵免,賬務以原材料處理。直到2021年5月該設備才出庫,實際投入使用,做賬計入固定資產中,開始計提折舊。那么我單位在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該發票日期為2020年的,實際使用期限為2021年的設備,是否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202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2020年度匯算清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限公司,請問今年5月申報2021年度自用房土兩稅時能享受六稅兩費減半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
納稅人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2年 匯算清繳均為小微企業,請問納稅人在2022年5月申報所屬期為2021年1-12月房產稅的時候 是否可以享受“六稅兩費”優惠政策?請明確答復 可以或者不可以
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1年第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第一條所稱伴生金,是指黃金礦砂以外的其他礦產品、冶煉中間產品和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 其他可以提煉黃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黃金是否包再生資源里的伴生金(如廢舊電機及拆解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40號公告,第四條,納稅人從事《目錄》中污水處理或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可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選用免稅政策。問題1.如果選擇免稅政策,之前建設時期形成的固定資產,今后即應用于免稅項目了,固定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占賬面原值的比例轉出進項稅?問題2.若賬面尚有進項留抵稅額,選擇免稅后,是否可以全額退回?問題3.賬面留抵稅額,在選擇免稅后,若不能全額退回,具備增量留抵退稅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退還增量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