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9年進項稅加計10%的部分計入其他收益里面了,前幾個月申報2019年度財務報表時,報表中有其他收益這個項目,于是放入該項目,但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沒有其他收益項目,于是我放入營業外收入中。今天電子稅務局提示企業所得稅疑點: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營業外收入與財務報表中營業外收入不一致,請問怎么處理疑點?
1、我司有兩位員工,2019年7月份入職,12月份離職;
2、員工在我司期間,我司按員工的實際工資及個人承擔的社保公積金情況進行個稅代扣代繳申報;
3、2020年3-6月份期間需進行年所得超過12萬匯算申報;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規定:
3.25.1—116 誤收多繳退抵稅
四、辦理材料:tgzl
1.《退(抵)稅申請表》4份
我公司19年發行可轉債,關于用實際利率計提的財務費用-債券利息和用名義利率發放的應計利息之間的差額,在做匯算清繳的時候是否需要納稅調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根據此條規定還是其他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我公司為房地產企業,項目于2019年12月份全部竣工交付。截至2019年度累計形成預收賬款8億元,2019年度會計口徑財務報表中確認收入5億元。剩余3億元完工產品的預收賬款按照稅法要求應調增收入,請問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填報?是否可以在A101010表第3行銷售商品收入中填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三、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最近連續幾天收到廈門稅務短信,每次提醒內容都不同,第一次說有一條個稅納稅重要信息……第二次是未避免逾期辦理,請盡快登陸個稅APP辦理;;第三次是根據測算你可申請退稅,……總之就是要盡快辦理,如已申報請忽略。本人2009年已退休,沒有其他收入,是否還要進行年度匯算清繳呢?短信是稅務局發的嗎?望復,謝謝!
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申報時,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fa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做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同時,該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共配套設施費包含在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中。
那么根據文件指引,作為一家房產開發企業,我們在處理地下車位成本時,將其成本全部計算進公共配套設施里,并以此為基礎,將該部分成本分配到住宅和商業等開發產品中進行了結轉業務。
但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地方稅務局通知,需要將地下車位成本單獨預留,不能和住宅商業等產品一并結轉,待后期車位銷售時在予以結轉,請問是否合理?房企企業是否可以將地下車位成本一次性計入開發成本,待停車長出售時,一次性確認收入而不結轉成本?
1、公司的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400萬元,
2、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因股價變動,在會計上確認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萬,影響到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
3、利潤表上的利潤總額=400萬+100萬=500萬
4、問題:利潤總額500萬中有100萬是股價浮動所致,股票尚未賣出,收益并未真正實現,那么在季度進行所得稅申報時,所得稅報表上的利潤總額是否可以剔除股價變動的100萬?
5、如果可以剔除,所得稅申報表上利潤總額為400萬,與利潤上的500萬不一致,是否會導致申報比對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