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后,即可為員工辦理參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因此,個體工商戶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以上新登記的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依據工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制作《“多證合一”登記信息確認表》,由納稅人對其中不全的信息進行補充,對不準確的信息進行更正,對需要更新的信息進行補正。一照一碼戶登記信息確認無需提供材料,按照實名辦稅的原則,攜帶法人身份證原件即可。 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增員手續,用人單位可登錄廈門市電子稅務局自行辦理,或持申辦材料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手續。用人單位為其員工(除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辦理社保增員手續時,稅務機關以人社局部門推送的就業登記備案信息為準,若未辦理就業登記的,需先通過廈門市人社局人力資源網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辦理社保增員。 初次使用電子稅務局需要先通過廈門市電子稅務局頁面右上角點“登錄”,再點“企業登錄-在線注冊”,注冊成功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社保業務-單位社保-單位人員增員申報”即可辦理增員。如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員,需提供如下資料:1、《社會保險參保申報表》2份 2、個體工商戶業主身份證原件(個體工商戶無公章需報送,原件核驗退回,復印件柜臺復印留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請問廈門這邊單位如何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在廈門沒有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具體請咨詢人社局工傷處。
您好,如您繳納的是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屬于繳納了對應費款,但在相應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前已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可以在待遇享受期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費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簽注初審意見,然后仍需由當地醫保中心進一步審核,最終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審核意見為準!
社會保險費退付采取稅務機關受理核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醫療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或醫保部門”)退還的方式。具體流程如下: (一)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退費申請,核驗后將退費信息傳遞給人社或醫保部門;特殊政策退費,由稅務部門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醫保部門復核。 (二)人社或醫保部門根據確認的退費申請,按旬集中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 (三)財政部門確認后,將退費金額從財政專戶劃撥至人社或醫保部門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四)人社或醫保部門將款項退還繳費人,按月將已辦理的退費信息傳遞至同級稅務機關進行退費銷號。目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線下方式受理社保費退費申請。
我單位雇傭了一些下崗職工,這些下崗職工的保險費在原單位繳納,社保關系也在原單位,請問,我單位是否按照給這些職工發放 的工資繳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員工未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工資做出來后掛賬,借:應付職工薪酬,貸:其他應付款--掛賬工資。如果員工再來繼續工作,掛賬的工資就支付給員工,如果員工不來繼續工作也不來領工資了,掛賬的工資就一直在帳上掛著。年終時清理掛賬工資,是沖減應付職工薪酬呢?還是計入營業外收入呢? 我們公司是農產品初加工行業,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如果掛賬工資沖減應付職工薪酬,那么就等于減少了成本,如果計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收入不在免稅項目之內,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是否仍然按照人數和工資“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繳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養老保險政策的若干意見》(遼人社〔2020〕23號)的規定:“四、統一繳費工資基數核定辦法
(七)單位繳費基數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新招用職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最高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職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建議您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三險的繳費費率分別是多少,三險繳費基數是否保持一致,繳費基數是什么,依據的文件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的規定:“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2020年7月1日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三險的繳費基數分別是什么,三險繳費基數是否保持一致,依據的文件是什么?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養老保險政策的若干意見》(遼人社〔2020〕23號)的規定:“四、統一繳費工資基數核定辦法
(七)單位繳費基數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確定。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新招用職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最高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最低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職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和企業失業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建議您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所稱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僅指在社保機構辦理繳納的保險?企業為職工在中國人壽或中國平安等保險機構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屬于該文中提及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范疇?可否按照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