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東是不能能單方面將所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方的。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我是深圳市龍崗區東江電線廠,我是個人獨資企業,我于1997年成立至今23年了,這么多年來風風雨雨艱難地走過來,終于能站住腳跟也取得許多榮譽證書,這家企業是我們兩代人的心血。但是現在我們遇到了兩個困擾的問題。
一:個人獨資企業限制了我們的發展,但我們沒有辦法在延續原有的歷史去升級為企業。
二:據說“東江”是著名商標,不能直接使用“東江”作為公司名稱;我是先于這個著名商標出現之前存在的,我不是傍別人的名稱。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在對內轉讓的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有較大的自主決定權,一般無需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股權交易雙方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可。其他省份都按這個規定,為啥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全體股東同意?因此我的股份幾年都無法轉讓,原因是公司里有幾個股東下落不明(出國、死亡、服刑),鄭州市金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給出答案是解決不了,希望你們能給出一個答案,謝謝!
公司有1名小股東不配合辦理身份驗證,導致公司所有的變更和備案工作即使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在工商部門也無法正常辦理,從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特咨詢針對上述情況公司該如何處理,才能順利推進公司的正常變更,望給予解決方案。
小股東已經在工商企業公示系統顯示異常兩年了,通過各種已知聯系方式均無法聯系到,現擬進行股權轉讓,但在小股東缺失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
公司小股東把全部股權要轉讓給 公司大股東委派的一位董事,這位董事就變為了股東,請問:是否要在股權轉讓前,走減少董事的手續先把這位董事去掉。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9年06月26日我變成了成都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原法人代表為郜波,該公司名稱為“四川久源潤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22MA68AYA571),控股方為福建省華智新能源產業技術研究有限公司和雙銀創促。
這是一家軍民融合的孵化企業,有公家背書按理說應該更要嚴謹辦事。07月01日發現被變更的消息,和福建華智公司交涉,對方出具了澄清函,表示該行為系該公司舊員工的不法行為,他們并不知情。
我們知道工商變更時需要股東決議書加蓋公章等嚴格的材料審核,這種說辭很難令人信服。
07月04日我找到了證據,準備提交給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特發此貼作證,希望能夠幫助我順利撤銷這個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回省后更換了身份證,5月27日取得了新身份證,舊身份證6月3日已被當地派出所回收作廢。
造假方并不知情繼續使用我的舊身份證信息在06月26日將我變更為公司法人,我想這是老天有眼吧。從這個意外事件我們應該吸取幾點教訓:1,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應該妥善保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法人變更算是很重要的事情,工商部門并沒要求本人到場,稅務部門也是,甚至連身份證原件都不要求,行政程序需要完善。出錯了要求糾錯卻很堅定地要求你本人要到場,還要受害人舉證,真是滑稽。
3,公民個人和企業打官司,時間和精力都不能抗衡。希望網友們為我助力,我為以上內容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根據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甲方推薦,副董事長一名,由乙方推薦。”此外在《章程》股東會職權范圍和董事會職權范圍中并無其他關于公司董事長產生方式的任何相關表述。
請問,在此情況下,新一屆董事會成員產生后,是否由甲方股東寫一份董事長推薦信即可確認該公司董事長人選,公司憑推薦信即可辦理工商注冊中關于董事長人選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