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銀行簽訂的《企業金融結構性存款協議》中約定:保本浮動收益,取得的結構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還是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交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 一、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1.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三、……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規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二、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18年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18年上半年實現“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 三、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四、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我公司向A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原定2萬元,我公司和B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由B運輸公司承運。到貨后A公司認為產品發生污染,要求我公司降低價格。我公司同意降價1000元,后經過和B運輸公司協商,B公司認同污染由其擔責,遂向我公司支付1000元賠償金。
請問我公司收取的B運輸公司1000元賠償金如何處理,是否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我公司購買應收賬款債權,上一家債權人已完成合同履約和發票的開具。后續我公司起訴債務人獲得罰息和違約金,我公司需要交納罰息和違約金的增值稅么?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附件1……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
因此,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等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如您公司與該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有增值稅應稅行為,且收取罰息和違約金屬于文件中規定的價外費用,應該規定繳納增值稅。建議您參考上述規定,并結合實際業務進行界定。如界定困難,具體事宜您了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我公司從A公司購入貨物,因其質量不合格,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經協商,我公司發生的不合格產品的運費、返工費等由A 公司賠償,我公司收到此賠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規定:“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會計處理問題,請您參考有關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9月從上海個人手中購入一輛二手車,價格25萬元,僅取得“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沒有取得增值稅發票,沒有也無法抵扣進項稅。2021年企業擬賣掉該二手車,增值稅可以按照簡易辦法征收3%減按2%政策繳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銷售給工業企業的蒸汽按什么繳納增值稅,稅率多少?是按供熱9%繳納增值稅嗎,還是按商品13%繳納增值稅,因為9%稅率的多涉及民生項目,所以不明確到底怎么開具發票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我是一家房地產企業,現在我公司有一個項目要土地增值稅清算,哪房屋轉讓過程中繳納的印花稅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的規定:“ 九、關于計算增值額時扣除已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細則中規定允許扣除的印花稅,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已相應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
股東向銀行提供抵押取得經營貸款給公司使用,利息每月從股東個人卡上劃扣,這筆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股東需要向企業開具發票嗎,如果開具發票是不是股東個人要交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問題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因此,企業實際支付給股東的利息支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因此,企業向股東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應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一般涉及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