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對方公司辦事,在禁煙區吸煙被抓而向對方支付的罰款,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中“19.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的規定?能否在稅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應取得何種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支出不得扣除。
應注意區分行政罰款、罰金和經濟罰款的區別。行政罰款、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經濟罰款,比如合同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賠償金、罰款和訴訟費等,只是不符合交易雙方經濟合同的約定,并且與生產經營相關,應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做納稅調整。
已經有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再去讀其他專業的成人教育(如自學考試)專科或者本科,是否屬于學歷繼續教育扣除,能否申請學歷繼續教育的專項附加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后,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具有考籍管理檔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我公司為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稅務局稽查局對我局檢查后,對發現的違法問題定性方面,我公司和稽查局存在不同意見,特咨詢如下:
1、我公司自2011年度開始取得預售房款,當時因為資金緊張,沒有全額按照預售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2014年,我公司資金寬裕時,已基本上在2014年申報繳納。稽查局核查后,認為2011-2013年度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應定性為偷稅。我公司認為,雖然有2011-2013年度存在少交稅款問題,但已在2014年度申報繳納,沒有導致國家稅款流失,不存在偷稅行為。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產生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本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單位,總建筑面積為94,265.28(其中:普通住宅 76,683.43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當中包括陽臺面積,但房產局測繪并未完測繪); 網點 10,233.42平方米; 地下車位 5,163.85平方米; 產權車庫 704.98平方米; 換熱站 839.88平方米; 物業用房 639.72平方米;)可售總建筑面積為79,150.03平方米;現根據《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92號)文件規定: 2.關于計算無產權地下車位成本費用的方法
無產權的地下車位不參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同契稅計稅依據)、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分攤;
無產權地下車位不允許扣除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四項成本;
無產權地下車位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四項成本金額/總建筑面積*無產權地下車位建筑面積。
其他無產權的建筑物等比照執行。4.無產權地下車位的建筑面積以房產局最終測繪的總面積為準,含過道等面積;允許扣除設備間等公共配套設施的面積。
5.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關于面積的確定以房產局最終測繪的面積為準,對無房產局測繪面積的部分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客觀、公正的依據來確定。
由于文件中規定總建筑面積,對于此項沒有太懂,關于總建筑面積取數口徑,是否為企業設計院藍圖圖紙中顯示,還是房產網測繪的口徑所說的可售面積。
由于本公司一期總成本2.3億*(5,163.85/94,265.28)=1000萬元;2.3億*(5,163.85/79,150.03+5,163.85+839.88+639.72)=1500萬元;對本公司成本影響較大。望貴局領導考慮!!!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發生退貨造成多交了增值稅,稅務機關也給退,由于稅務系統發不出退稅申請無法退稅,本想以后抵交以后稅款,我公司面臨破產,已無法經營,向稅務大廳提出退稅申請,可是稅務系統不顯示多交稅款.稅務機關無法退稅,我公司該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我司是集團公司里的企業管理公司,負責集團其他企業的財務服務,因業務需要,由我司牽頭與銀聯合作,銀聯開發一套軟件平臺給各廠業務部門在銷售活動中使用,我司負責收集各廠的需要提給銀聯做系統開發和優化。銀聯收費包括系統使用費、網絡專線費和短信功能費。請問,銀聯可否按各廠的使用情況將費用合計開發票給我司,我司再分別按各廠的實際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給各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父母年齡未滿60周歲,無法在個稅app上提交專項附加扣除,提示未滿60周歲無法輸入,但是2020年度1月份當月滿60周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