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如下問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為我司提供招聘服務,招聘到的員工和我司簽訂勞動合同,我司自行繳交五險一金和發放工資,我司僅支付人力資源公司服務費,請問此情況下,對方應開具何種稅目的發票?是商務輔助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服務費,還是經濟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服務費?對方應該開具6%稅率,還是按照對方公司針對委托招聘服務和勞務派遣服務是否已經選擇簡易計稅的情況開判斷?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9%。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3%。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六)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
(3)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
綜上所述,建議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9月1日契稅法正式實行,契稅法稅率為3-5%,請問財稅2016 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關于契稅的優惠政策是否延續,繼續執行?請在系統書面回復,不用電話回復,謝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目前全文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公司請外面專家提供技術指導服務,連續服務時間一年,勞務報酬在次年年初一次性支付,平時不支付,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按每月的應發數作為一次收入每月申報一次?還是在支付時(支付全年金額)作為一次收入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面粉加工業進項稅額核定方法政策里,假設某省的單耗標準是1.4,那投入產出法計算公式"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公式里“當期銷售數量”還受單耗標準1.4限制嗎?譬如:單耗標準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計算出來的,假如某企業采用最先進的加工設備,出分率達到75%,該企業能按出分率75%生產出來的面粉實際銷售數量和單耗標準1.4計算核定扣除進項稅額嗎?還有如果企業生產全麥粉,出粉率達到90%的情況下,還能按照實際銷售數量*單耗標準1.4來計算核定抵扣稅額嗎
我公司經營酒店,酒店所在房屋是租賃過來的,當時裝修酒店花了不少錢,賬上一直未攤銷完,目前想把酒店里所有的資產都轉讓給其他繼續做酒店的人,款已收,目前針對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如何進行開票?
期待稅局這邊的專業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母公司在北京注冊、登記、經營,員工均與北京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目前在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一子公司。為河北省子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員均是與北京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該部分人員在北京母公司繳納社保并由北京母公司代發工資。
請問:
1. 該部分員工產生工資薪金支出,能否在河北子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 該部分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應該在北京還是河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規定:
三、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我們這邊有個水利工程,屬于灌區工程,在工程建設期間,需要占用大量臨時用地,請問水利工程臨時用地耕地占用稅繳納標準應該是2元/㎡嗎?重點為臨時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若是人員離職、離退等不再從本單位取得所得的人員,請將【人員狀態】設置為“非正常”即可。如有新增人員,再進行人員信息采集。
描述:由于公司前任財務人員被辭退,前任財務人員報復將財務報表和申報資料全部銷毀.
問題: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為企業提供歷史財務報表和申報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戶端軟件、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經過有效身份認證和識別,自行查詢稅費繳納情況、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涉稅事項辦理進度等自身涉稅信息。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無法自行獲取所需自身涉稅信息,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職責權限內予以受理。
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稅信息查詢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納稅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因此,納稅人可通過內蒙古電子稅務局查詢財務報表及申報數據,對于以前年度無法查詢的數據,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研發支出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該無形資產用于生產經營,是否可以加計攤銷。
請參閱《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的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