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我司擬租入房屋統一裝修做為長租公寓用,請問具體需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按照“住宿服務”申報增值稅?
1、如何判斷是否屬于“酒店式公寓”?
我公司為船務公司,現我公司將自有錨艇出租給某施工企業用于其海上風電工程建設(船員由我公司配備),為其打樁船、起重船、混凝土拌合船等工程船舶提供起拋錨作業:
1、該拋錨艇專用于海上工程船舶的起錨及拋錨作業,是否屬配備操作手的施工設備租賃,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如不屬于“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2號)的規定,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其支付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我公司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并進行了認證抵扣,但是后期又進行了進行稅額轉出處理。現在稽查局立案檢查,請問在立案前已經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少繳稅款,還需要行政處罰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三)拆本使用發票;(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使用發票。另外,如納稅人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按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處罰。詳細建議您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網(//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頁—>政策文件—>政策法規庫”欄目查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附件《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相關規定。
政府舊城改造,回收我公司房產,并簽訂三方協議(地產公司、我公司、政府主導部門三方)約定由地產公司就近開發的一處房產作為補償,過渡期間地產公司按年支付我公司安置費用于租房支出。請問在此項業務中:
1.我公司房產被征收,免征土地增值稅;
2.我公司取得補償的房產,屬于土地使用權交換、房產交換,不涉及補價,我公司不涉及繳納契稅;
3.我公司此次搬遷屬于政策性搬遷,搬遷中取得的安置費以作為房租支出,無其他收入,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無余額,所以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繳納。(被征收房產征收時點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價值)
請問以上兩個觀點是否正確?請正面回答,切勿引用條文。
如您在項目地已報驗登記并取得臨時稅務登記信息,可實名登錄福建省電子稅務局,企業業務辦理,按照【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稅源信息報告】-【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的路徑進入功能模塊。具體操作,可以聯系系統服務單位為您提供指導。可微信關注“金財互聯福建”,點擊右下方“金·專享”——“在線客服”進入人工服務咨詢;
因付境外咨詢服務費,故做了代扣代繳增值稅。根據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可以在銷項稅里抵扣,相應的附加稅也應該是在基于這個抵減后的應繳納增值稅額去計算。為何,在繳納代扣代繳增值稅時要單獨繳納附加稅呢?代扣代繳增值稅在計算附加稅時跟正常的進項稅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有沒有文件可以參考?期待盡快回復,謝謝!
我在大同上學,學校統一辦了社保卡,現在在運城長期居住,不用大同的社保卡了。并且每次繳養老保險時顯示無參保信息,想問怎么辦啊?能注銷大同的社保卡或信息嗎?
您需要正確選擇參保繳費地,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繳費錯誤或重復繳費,由繳費人自行向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退費,且必須要在集中征繳期內及時申請,退費政策及申請資料需要咨詢退費地醫保經辦機構。參保信息登記需要咨詢當地人社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我公司是房地產公司,計算增值稅時,土地價款抵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那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土地增值稅收入用不用考慮土地價款抵稅金額調增,或者說扣除項目里的土地價款要減除抵稅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5〕6號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國稅發〔2006〕187號
四、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