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施工合同中,總公司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后,內部承包形式給分公司施工,分公司開票給總司,這樣的合同形式,在稅法上是視為分包協議嗎?內部承包協議是不是不能開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0年第25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在文件下發前,納稅人已經就相關業務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部分難以追回作廢或者開具紅字發票,請問能否選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我司擬開展CT車項目,應客戶需求需開具機動車銷售發票,想請問需要怎么申領。我司目前有特種設備銷售的經營資質是否可以申領該發票,亦或我們需申請什么經營范圍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我單位是一般納稅人,主要是提供辦公軟件的維護服務,一般是按一項業務或按年收費,不分具體的設備。比如,我給對方辦公環境進行運營維護費50萬元,對方要先付7萬,我們需要先開具發票:1、這時我在開具發票時數量、單位、規格型號、單價,是不是都得填寫?2、只寫金額行不行?3、如果需要把所有項目都寫全,那單位,數量、規格型號怎么寫?
(一)個人出租住房: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二)個人出租非住房: 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自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電影院向我們公司提供了系統咨詢服務,不屬于免稅的放映服務,電影院通知我們公司說,安徽省這邊如果開過專票的影院,就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我們覺得很不合理,
對于電影院應按照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不是免稅項目的應該可以開具專票,還請回復。謝謝
因銷售貨物超過8項內容,可否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自制一張銷貨清單(不是從稅控系統里出的那種)?匯總開具時還是否需要選分類編碼?
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
股東向公司提供了一筆往來款,公司賬上記為其他應付款;現股東想把這筆往來款直接轉為公司的資本公積,請問,公司是否需要就此承擔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規定,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十條之規定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二、根據《稅收業務規范》之規定,代開房屋租賃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以下資料,《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2份)、自然人身份證明(查驗后返還)、房屋租賃合同(個人出租住房申請代開的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查驗后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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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上開了全年的房租發票,但是是按月收房租,這個個人所得稅是不是應該以實際收到的月份按月計算?而不是一次性按發票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和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