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通過司法裁決取得一處房產,已經完成過戶繳稅,因為原產權人是非正常戶企業,又是一般納稅人,而且已經無法聯系到他們企業,稅務局窗口說這種情況他們系統不能代開發票,原產權所屬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說不能解除非正常,就算解除非正常,一般納稅人也不能代開發票。我企業要求取得發票,怎么解決?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不再加蓋在發票上,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某出口企業向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額10000元,稅務局向增值稅發票的供貨企業發函核實,回函為異常函,發票為虛開。
假設出口企業所管轄的稅務局經核查該發票為善意虛開,請問該筆處理方式是1.進項稅額轉出,再按視同內銷再繳納銷項稅?,等于是稅不退,再額外征收銷項稅。2.增值稅申報表免稅處理,企業不繳納銷項稅。同時不予出口退稅。
我司租賃A公司的自建廠房使用,我司、A公司、電力局,三方簽訂了協議,協議規定 A公司的廠房每個月耗用的電費,直接從我司的銀行賬號直接扣繳。電力局每個月的發票開給A公司,A公司再開發票給我司。
請問下,針對這個情況,我司付款給電力局,發票是由A公司開具,是否存在稅務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如是代銷商品應該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發票應根據合同內容及實際業務發生情況如實填開。
銷售貨物或加工勞務產生的代墊運費,在銷售或加工合同中將商品或加工費與運費向采購方一并收取,委托運輸公司運輸,運費發票開給銷售方,銷售方與采購方之間無單獨的運輸合同,該代墊運費是屬于價外費用還是屬于兼營業務由銷售方單獨開具運輸費發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三十七條規定是否適用于代墊運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稅總函〔2019〕405號第1條第一項一般納稅人是否不適用該規定,代墊運費到底算是價外費用開票還是算是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開具運輸費發票,但問題是簽訂的是貨物銷售或來料加工合同,合同內分別規定貨物或加工費單價和運輸費單價,并未簽訂獨立的運輸合同。
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
財會〔2020〕6 號
四、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加工企業為客戶加工商品,同時收取商品加工費和運輸費,委托運輸企業運輸且運費發票開給加工企業、加工企業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且受托運輸企業運輸車輛為30噸級重型貨車。該業務簽訂加工費合同,合同內分別列出加工費單價和運輸費單價。加工企業可以給客戶分別開具加工費和運輸費發票嗎。該項運輸收費應開具運輸費發票9%稅率,還是應作為價外費用開具加工費13%稅率發票。因此類業務普遍存在,望答復。該運輸真實存在但非開票企業運輸也無運輸資質和運輸車輛,屬于加工企業委托運輸企業承運并與其結算運費,由加工企業向客戶收取加工費和運輸費(兩項運費并不等價),涉及加工企業開票是分別按加工勞務和運輸服務開票給客戶,還是需作為價外費用按勞務費開具發票。即涉及運輸是否真實的定義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