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二、增值稅稅率:……(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發票金額開具有誤,如原發票開具金額小于實際開票金額,則可按照您敘述的情形補開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情況及原發票號碼代碼;或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開具有誤的發票后,再據實開具正確的發票。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二、關于臨時稅務登記問題
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我公司為客戶生產的產品由于客戶長時間超過一年未提貨。公司決定對其收取倉儲費。我公司是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 沒有倉儲物流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自行開具倉儲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可以,能否到稅局申請代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因此,納稅人代扣代繳稅款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規定:“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我司于2020年取得一套房產,該房產為住宅,現擬出租,我司為一般納稅人,想請問下,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話,稅率是多少?可否使用簡易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9%。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款:“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因此,問題所述情況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六)現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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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1)企業管理服務,是指提供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市場管理、物業管理、日常綜合管理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個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應該出具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