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根據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其中第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后,能不能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或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我公司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按規定適用投入產出法計算農產品可抵扣進項稅。由于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收到較多糧食商貿企業開具的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收到的此類專用發票是否需要認證?如果不認證的話是否存在滯留票問題?感謝答復。
我是一家建筑勞務公司,農民工工資通過總承包方專戶發放。總承包方只給我們支付了差額的費用。我們給總承包方的勞務發票怎么開具呢?是全額開具還是差額開票嗎?全額開具沒有資金流是否有問題呢?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我們是貨物運輸司機,近期與某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完成運輸任務后,該公司公司通過對公賬戶把運輸費用支付給我們個人。因我們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等資質,我們把運輸車輛掛靠在有運輸經營資質的汽車運輸公司名下。這個月我們幾個司機成立名為某某道路運輸服務部的個體工商戶,想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自行開具道路貨物運輸項目的發票給公司,但是運輸車輛依舊掛靠在有資質的汽車運輸公司名下。 請問在此類情況下我們可否自領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道路貨物運輸項目的發票?
1、用戶向電卡沖值卡預存了1000的電費,預存后用戶是否可以當場要求電力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用戶要求電力公司提供發票,電力公司是否可以拒絕開具發票?
2、經咨詢電網公司,電力公司答復根據預付卡相關要求,電力公司可以選擇用戶沖值后開具發票,也可以選擇不開具發票,因此,電力公司選擇在沖值后不開具發票是符合增值稅開票相關要求的。
我司為一家生產飲料的企業,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一些廢水。因目前該地區嚴重缺水,故有家企業想購買我司的生產廢水,請問該部分銷售廢水的收入,我司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應該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如為增值稅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另外,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我公司為客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請問所附清單是否允許為我司自制銷售清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提供建筑服務,開增值稅普票時,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了項目名稱,沒有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可以稅前列支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