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簽訂市場咨詢服務合同,規定個體工商戶需為供貨企業促成與第三方的交易,協助完成銷售合同的簽訂。經了解,個體工商戶只有法人一人,無其他員工,所有協助完成交易的行動均此一人所為,我認為這種行為應該是傭金,不能以咨詢服務開具發票,請問對嗎?
上海倉庫A開出一張專票給我司B,然后上海的運輸公司C提貨時將發票弄丟,丟失責任人是C,
1.掛失手續不能由運輸公司C去辦理嗎,還是只能由開票方或者收票方辦理?
2.假如由我司去辦理掛失的話,會有處罰嗎,會不會影響企業納稅等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企業因為自身角度理解與稅務標準不同,或因為操作失誤,或確實業務需要,電子稅務局限制調整3次,不管受理結果成功與否,當月后續若有調整需要的只能帶公章等資料到線下辦理。
為什么作這種限制,現在稅務不是在全面推行網辦業務嗎,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沒有看到相關提示,請核實明確:
1、是否免稅政策條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正常申請開具免稅普票;
2、是否有單張金額、累計金額的限制
1、代開免稅發票只能選擇里面的商品品目和商品名稱,不在里面的不能代開免稅發票。
納稅人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涉及以下稅費:
1.增值稅征收率3%,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元;
另:小規模納稅人疫情期間增值稅優惠: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附加稅費城建稅7%(縣城、鎮5%,其他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
根據財稅法[2019]119號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財稅〔2016〕12號規定:“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印花稅: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
4.個人所得稅:臨時經營所得代開發票隨征個人所得稅,按全省統一的分行業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開票金額(月)≤30000元,應稅所得率0%;累計開票金額(月)>30000元,應稅所得率7%。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當月累計開票金額×所在行業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2個月
具體情況您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2017年7月1日前,銷售方為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沒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能作為稅收憑證嗎?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為企業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六)現代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行業協會在民政、稅務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業務范圍包括“書刊編輯”。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關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的規定,行業協會內設期刊編輯部,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視為出版單位。
因公司報銷需要代開發票時,顯示為某公司財務人員不允許代開發票(之前跟朋友合伙注冊一個公司),請問這種情況怎么才能開個人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規定:“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應當由稅務機關代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