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客戶交的預收款后開具的602不征稅發票,請問尾款到賬后,客戶要求要尾款發票,我該怎么開具,可以繼續開602不征稅發票嗎?如果不開602不征稅發票,開適用稅率發票的話,項目還沒有竣工結算?請問該怎么開尾款的發票呢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疫情2020年第8號公告,我司兼營的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此項收入占公司總收入比例還不到1%)享受增值稅減免。但最近有客戶要求我司開增值稅專票,對方要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不開具專票,客戶就放棄與我司的合作。疫情當前,本來企業好不容易有一筆訂單,不能因為無法開具專票而失去一家客戶。所以想問一下,是否可以開具專票,我司就專票的部分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我認為,國家出臺減免政策是為企業減負,但如遇特殊情況,是否能特殊處理。即開具免稅發票就享受免稅政策,開具專票就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謝謝!
晉稅函 2019 116號以及省局《關于晉稅函 2019 126號相關政策執行口徑的說明》規定,對于銷售貨物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在代開發票時候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自行繳納,這樣其他如建筑安裝經營所得大多數大廳都備注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實際支付方只能對綜合所得代扣代繳,請問這樣該怎么處理,稅務大廳沒有相關文件都不敢擅自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五)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客戶購買新能源汽車,價款合計100萬元,其中20萬為新能源汽車國補,國補部分國家直接補貼我公司,客戶只為我公司支付剩余80萬元,客戶向我公司索取100萬元增值稅發票,客戶的要求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據實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的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規定,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收款方應按上述規定如實選擇編碼開具發票。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核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你好 我們單位將房屋出租給其他企業 收取租金同時收取水電垃圾費等 請問下水電垃圾費是跟租金合并在一起開成租賃費發票還是單獨開具發票 單獨開具的話是按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的稅率開具嗎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第三十五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三十六條 扣除項目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經濟業務應當是真實發生的。
(三)扣除項目金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準確地在各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
(五)納稅人同時開發多個項目、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涉及到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
(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對同一類事項,應當采取相同的會計政策及稅務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準。
(七)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額、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以及據實計算扣除的利息支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我公司屬于公共交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在實際與客戶結算時開具的是帶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是否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按照8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