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我公司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現發票購買方只填寫了電話號碼,沒有填寫地址,請問下這張發票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嗎?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房地產公司開具一張預收款不征稅發票,待余款結清后,開具正式發票,是否需要把預收款發票收回,由于企業已將預收款發票放入會計憑證,不得破壞會計原始憑證。收回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以下內容,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期房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現當月對款項齊全的客戶開具9%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9%稅率已申報繳納銷項稅,那么這部分開票金額,還需要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嗎?是否造成重復納稅?
一、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我單位在2020年6月收到某建筑公司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一份以做賬務處理,在2021年我單位發現改發票開具有誤,需退回做紅沖處理,并由該建筑公司重新開具一份發票,但是此時該建筑公司已成為一般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該如何做紅沖處理?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丟失后,如何補開?
我于近日購車一輛,不慎將發票丟失。找4S店補開,對方稱無法補開。我感覺他們是怕麻煩,故意推托,所以想咨詢一下補開發票的具體流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九條(四)規定:“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您好,我司是一家出口企業,5月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理貼標簽、換箱、出口報關、打塑料厚膜業務,于5月收到對方開具的發票為免稅發票(如下圖1),報關行提供境內服務能開具免稅發票嗎?這張發票是否是合法有效憑證?所得稅前是否能合法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代理報關服務不屬于增值稅免稅范圍。如果屬于發票開具錯誤,建議退回重開。
財稅(2017)56號文規定,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請問:(1)該文件所說的2018年前未繳納的增值稅不再繳納,如何開具發票?
(2)上述期間(指的是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間)沒有開具發票的,現在能否補開?如何開具?開票內容如何填寫?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第一條第(七)項: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