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般納稅人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1%的專用發票是按1%抵扣還是應該按3%抵扣?
按照專用發票票面所列稅額抵扣規則,我應該1%進項稅抵減銷項稅,但是,國家對小規模納稅人減稅降費、稅率優惠和讓利,不能讓一般納稅人承擔吧?我認為應該按3%抵扣。
請河南省稅務局和12366平臺的有關專家給予解讀和解釋,作為一般納稅人我們應該是應該按1%還是3%抵扣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我給摩托車開票 開了兩份 這兩份里有一欄填錯了 需要紅沖 我想問一下 如果我一下把這兩份票紅沖后 緊接著重新開 會不會有涉稅風險 會不會鎖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六條 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九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三)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我單位系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我企業招拍掛摘地后,地面附屬物還有小部分企業廠房需要我們自行協調拆除。針對這些企業廠房的拆除賠償,我們需要取得什么樣的發票入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第八條的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第五條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員工參加各類收費培訓,銷售方是不是應當選擇稅收商品編碼為“非學歷教育”,開具“非學歷教育*培訓費”的發票?財稅2016年36號文中非學歷教育的稅目注釋是否是相對學歷教育而言?各類培訓是指什么?營業范圍中沒有“教育行業”的但是提供了培訓服務應當開具什么項目的發票?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因此,企業提供各類培訓,不論其營業執照是否有該項目,依稅法規定,均應該按照“非學歷教育服務”開具增值稅發票。
請問如何開具,申報收入證明,即單位每個月申報的工資數,扣繳義務人等,已申報稅額等。請問有什么渠道可以查詢 打印
您可以通過登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通過查詢統計—單位申報記錄查詢模塊,對已申報所得申報表數據,申報表明細數據和代扣代繳個人納稅情況的查詢。填寫說明:點擊左側功能菜單【查詢統計】→【單位申報記錄查詢】,進入“單位申報記錄查詢”界面。稅款所屬期起止默認顯示為最近一條申報記錄的歸屬月份往前跨度12個月(最小為2019年1月),稅款所屬期止不能小于稅款所屬期起。點擊【查詢】則查詢到所選屬期申報成功的各類所得數據,查詢出的數據若需要保存電子檔點擊【導出】即可。
通過個人扣繳明細查詢,查詢單個員工按所得項目匯總的明細數據。填寫說明:點擊左側功能菜單【查詢統計】→【個人扣繳明細查詢】,進入“個人扣繳明細查詢”界面。稅款所屬期起止默認顯示為當年1月至系統當前時間的上月。選擇“姓名”“國籍/地區”“證照號碼”之后點擊【查詢】進行條件查詢。申報表類型默認是匯總,可以選擇“匯總”、“綜合所得申報表”、“分類所得申報表”、“非居民所得申報表”和“限售股所得申報表”。點擊【導出】可選擇導出“匯總表”、“支付綜合所得收入和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表(綜合所得明細表)”和“支付分類所得收入和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表(分類所得明細表)”。
通過繳稅記錄查詢,查詢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的繳稅記錄。填寫說明:點擊左側功能菜單【查詢統計】→【繳稅記錄查詢】,進入“繳稅記錄查詢”界面。繳稅日期默認為當前稅款所屬月份。選擇繳稅日期后點擊【查詢】按鈕查詢繳稅記錄。查詢到的繳稅記錄,可開具完稅證明。
因此,如您公司需要查詢申報記錄和繳費記錄可參考上述途徑操作。
我公司為機動車經銷企業,上游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合格證已關聯成功,交換成功。我公司開具發票一直提示“車架號不屬于本企業,不能開票”,從5.8至今天。目前嚴重影響下游4S店賣車。已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但是總局系統問題維護不成功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第三條 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第六條 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第七條 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二)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后,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第九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關于《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解讀……六、《辦法》實施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操作方面會有什么新的變化?(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生產或進口機動車后,應按照現行規定向工信部門上傳國產機動車合格證信息或進口車輛電子信息(統稱車輛電子信息)。上述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若上述企業開具的發票信息未關聯車輛電子信息,會影響受票方繼續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三)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機動車開具發票時,直接錄入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或者掃描合格證二維碼,讀取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并開具發票。若讀取不到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將無法正常開具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民自產糧食后開具普通發票銷售時,原購進時的進項是否能抵扣?購進時開具了收購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和本通知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今年的專用發票電子化推廣,電子專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了印章,即電子專票可以沒有發票專用章。那么該變化同樣適用于電子普通發票嗎,還是只使用于電子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