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個人有一套設備,但是購買發票丟失,現在我想將該設備出售,購買方需要增值稅銷售發票。
問題如下:
1.我可以到河北廊坊廣陽稅務局窗口申請代開銷售發票么?
2.如果可以代開銷售發票,我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3.代開銷售發票時,需要繳納哪些稅金?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為境外公司如沒有稅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開具發票給境外公司可以不填寫。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在開發項目時購買了扶梯,但未安裝使用,現將扶梯賣給別人,需要開具電梯設備銷售發票,請問這種臨時業務,超過經營范圍的開票,是否可以?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之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部分品項開具錯誤,可以部分紅沖。
我是個人的營業房出租給單位 租用合同時間是2019年4月1-----2024年3月31日,租金每年一付,今年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的租金發票我于2020年12月08日去稅務部門開具了普通租賃發票給對方單位,現在對方單位提出發票是在去年12月開出的,現在不能用這個發票,要求我重新去稅務部門重開發票,對方這個說法合規嗎?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建設過程中壓覆礦方的煤炭資源探礦權,需要對礦方進行經濟補償,補償部分包含1.探礦權轉讓價款,2。資源轉讓價款,3.勘察投入,4.資金占用費。 對上述所述的經濟補償是否應該取得發票。相應的稅率是多少。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我是施工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投標時造價編制是按照規定的9%稅率投標,過程結算時是按目前的1%稅率開具發票,請問最終結算審計稅率是9%還是1%。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9%稅率,適用3%征收率。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稅前扣除需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才能予以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取得企業抬頭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