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小個體戶,一年有幾次到稅務窗口代開專票結賬。現在不允許我們代開了,必須要個人領回去開票,每個月還要申請發票,申報也不會。很麻煩!我想請問像我們這樣一年開幾次發票是否一定要領回去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我是物業公司,(有垃圾清運資質)現在是小規模納稅人,接了一個業務,受A委托清運C的垃圾到B的公司。運輸費由A承擔,每月結算。C有一筆垃圾處置費有我代收(預收),每月憑B公司的發票,由我單位打給B公司。再由我帶我開具發票,給C公司,讓其補足垃圾處置預繳款。請問,我單位、B公司和C公司這樣的情況,稅務上會都抵扣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和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應根據具體業務內容據實開具發票。請您詳細描述具體經濟業務及需要咨詢的涉稅問題,以便更好地為您解答。具體業務事項的判斷和辦理,請結合實際業務情況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房地產開發企業B,從房地產開發企業A處收購在建工程(已經開發50%),并取得A開具的在建工程發票。B企業取得在建工程后繼續開發,發生剩余的50%開發成本。后來,B企業開發銷售完畢后,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1:取得的在建工程發票能否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2:后續繼續開發發生的開發成本能否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工程,繼續建設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扣除項目中,僅允許對開發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繼續建設投入部分)加計扣除。由于在整體轉讓時,計算轉讓方土地增值稅時,對其扣除項目金額已按規定,該加計的已相應加計處理,因此不予重復加計扣除。
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規定:“二、關于轉供水電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租賃房屋或場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轉供水、電單獨向承租方收取水費、電費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按水、電的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可以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承租方(不包括個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適用稅率9%;轉售電適用稅率13%。您可根據實際業務在銷售貨物中查找對應的稅收分類編碼。
我司與A公司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因商品市場價格大幅下滑,A公司單方違約未履行合同,我司根據合同轉售條款將貨物全部轉售給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賠償給我司轉售差價損失和違約金,請問我司收到A公司的賠償款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公司?還是僅出具收據即可?
根據您所述情形,貴公司收到A公司違約賠償款,并未發生應稅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發票。
文件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我公司2020年7月份給客戶開具了150多萬的專用發票,因客戶工作失誤,認證發票時選擇了不抵扣認證,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公司可以開具紅字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應該開給誰 。我方作為購買方,委托總公司代為支付投標保證金和中標服務費,合同均為我方簽訂,銷售方說他們只根據付款方名稱開具發票,是否不對。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