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您好,我司主營的是快遞運輸服務,依據2020年第8號文第五條:“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政策時間為2020.01-2021.03(政策有延期)。我司在政策規定的所屬月份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未開具發票,在申報表上按“未開票收入”申報;對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實申報納稅。請問,我司做為一般納稅人,是否可對當月部分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享受免稅?對部分應稅收入開具專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及新版普通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9號)規定:
二、新版普通發票票種及規格
(二)河北通用手工發票(E)。規格,190mm×105mm;聯次,三聯,即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
附件:2.河北普通發票票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三)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您好,我們公司是一般的商貿企業,沒有住宿之類等經營范圍,但客戶到我們公司產生的食宿費,我們能否按收取的費用分別給他們開具住宿費發票(專用發票)和餐飲發票。
您好,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如您實際提供了住宿服務及餐飲服務,應據實開具發票。經營范圍是否需要變更,建議聯系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
文件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決定在前期寧波、石家莊、杭州3個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以下簡稱“專票電子化”)。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
為單位代開專用發票,已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是否需要加蓋稅務局代開專用章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節第四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咨詢下房屋租賃開票問題:房東人在廣東珠海,沒有在泉州,房屋租賃需要開票走賬,這種情況要如何操作?需要去稅務局提供哪些資料?房東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復印件?)委托其他人代辦是否需要授權委托書?有模板嗎?若委托人前去開票辦理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您好,您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進入福建省電子稅務局登錄界面后,選擇“自然人業務”登錄,先在“我要辦稅”-“自然人房源(場地)信息采集”模塊采集對應房源(場地)信息,審核通過后可點擊自然人房租發票代開,選擇需要代開的票種后進入申請代開界面。
我公司因生產需要購買的蒸汽,接收熱電公司開具的蒸汽發票是9%稅率,我司在轉售時也按9%稅率銷售;但從網上查詢到有按13%稅率的說法;所以不知道該選擇哪個稅率?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國令第691號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