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銷售方在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紙質/電子普通發票與紙質/電子專用發票)時銷售方信息(包括: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是否每一個要素必須填列齊全,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填列不齊全此發票是否有效,因發票管理等辦法我們也知道,但是實際操作的時候還是有些單位的銷售方信息不全,為規避相關稅務風險,請作明確答復(銷售方信息不全該發票是否有效),謝謝!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您好,我們公司收到了一張個體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面銷售方的開戶行、賬號等信息是空白的。這張銷售方信息未填寫完整的發票可以報銷入賬嗎?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您好,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自行領用開具發票。偶然發生超過最高發票限額的應稅銷售行為、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者停止發放發票以及外地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等特殊情形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領用等工作的通知》(閩稅函〔2019〕62號)規定:“五、拓寬代開增值稅發票渠道
……
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行領用開具發票。對偶然發生超過最高發票限額的應稅銷售行為、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或者停止發放發票以及外地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等特殊情形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申請代開發票。”
根據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規定只說未備注的話土地增值稅不能抵扣)現我司收到未備注相應信息的建筑服務發票,請問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稅?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該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我公司是一家外賣地區代理,和總部簽訂了配送服務合同,發票為物流輔助服務(配送服務費)和現代服務(服務費),請問我公司是否繳納印花稅,按哪個應稅服務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法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二)類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二、疑問:
個人A轉讓B公司部分股權,稅局要求進行核定征收,是否可以按照初始投資額的10%-20%核定股權轉讓所得,以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1:一、小規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我司為一般納稅人建筑工程企業,收到苗木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發票內容為*林業產品*樹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請問能否按9%計算抵扣?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票稅率3%的呢?謝謝指導。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今天去餐館吃飯,餐館給我手寫了一張發票,他們說沒有機打的增值稅發票,也不給開這樣的發票。我說手寫的不能報銷,但是他們還是說只能給開手寫發票,
發票類型:河北通用手工發票(E)
發票代碼:113001842010
發票號碼:06619391
河北省內,在今天為止,開手寫發票,符合規定嗎?這發票是真的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及新版普通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9號)規定:二、新版普通發票票種及規格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請問:小規模納稅人,今年二季度代開專票20萬,按1%預繳了增值稅,又因銷售中止沖紅一季度代開的3%專票19萬,請問已沖紅的3%專票收入能否沖減二季度1%專票的銷售收入,沖減后按1萬銷售額申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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