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規定: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1.陸路運輸服務。
我是一家企業,收到了一家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房屋拆遷款,是否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具體依據是什么?
如果我是一個個人,收到了一筆拆遷款,是不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是適用免稅政策,具體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車輛購置稅網上繳納 4S店說發票開錯型號 需要重新開具張發票 這個購置稅怎么退 不退直接換發票可以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
第九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三)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制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制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制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
1、收到土地、房屋拆遷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具體依據的政策是什么?
2、房地產公司在扣除拆遷款時,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需要憑什么作稅前扣除?
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您好,請問,根據稅總函[2019]405號文件的規定,在滿足相關條件下,可以為會員單位(注冊司機)代開發票,“(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請問,在石家莊市注冊的網絡貨運平臺是否可以執行 ?此外,對網絡貨運平臺有什么 具體要求?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規定:
你好,我們3月份開具了一張專票,并在4月份繳納了稅款,但是5月份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并且紅沖掉了,我們5月份的稅表應該怎么填寫,多繳納的稅款應該怎么處理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聯合體雙方標前合約約定,項目中標后,由業主把資金統一打款至聯合體牽頭人,再由牽頭人把相應資金打款至聯合體其他成員,聯合體其他成員把發票開給牽頭人。現由于民工工資特殊性,業主要求把民工工資直接打入聯合體其他成員單位開的民工工資專戶,這部分發票直接由其他成員開具給業主。其他資金仍由業主打給牽頭人再打給成員單位,發票也由成員單位開給牽頭人。一個工程項目開票給兩個業主單位是否合理?
一般需要業務流、資金流、發票流要三流相符。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 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你好,我公司2019年開給客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客戶昨天說發票聯找不到了,讓我們紅沖,但是沒有發票聯我公司肯定沒法紅沖,發票管理辦法中也未對此做出規定,我公司該怎么解決?求回復!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收到一張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的開戶行及賬號、地址電話沒有填寫,請問這張發票合規嗎?請注意是“銷售方”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銷售方信息應開具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