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從甲公司承租一批建筑施工用爬架,合同約定出租方配備操作人員,請問甲公司應對建筑施工企業開具什么內容?什么稅率的發票?是否參照2016年140號文,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四)建筑服務。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銷售新能源客車,新能源國家補貼需要給客戶開具發票嗎?
舉例:銷售一臺新能源客車合同價格100萬,(該車新能源國家補貼20萬),20萬元由國家補貼支付給我公司,剩余80萬元由客戶承擔,我們給客戶80萬元發票還是100萬元發票。謝謝
一、根據《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個人對公轉賬,但是需要開具單位抬頭的發票?是否可以開具?是否有稅務風險?
如果為了三流一致,需要公對公轉賬才能開具單位抬頭發票的話,那下面這種情況怎么解釋:
員工借公司備用金繳納水費,是用個人微信掃碼繳費的,但是開具員工公司抬頭的水費發票,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需要這個員工提供說明嗎?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開具發票,填寫項目應齊全,填寫內容應真實。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另外,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如何填寫,稅法上暫無規定。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咨詢了解。
我們公司是三供一業分離成立的,現在我單位的用工都是原單位派遣的,派遣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給我們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我們單位受疫情影響處于虧損狀態,而且資金流緊張,我們能否要求對方單位按照2016年4月30日 財稅〔2016〕47號文件,選擇差額納稅并開具相應的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企業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請詳細說明您的情況及業務,為了方便與您的溝通,能夠及時解答您的問題,縮短網絡流轉時間,建議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進行咨詢。
《發票管理辦法》提到: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上述文件,發票確實是一次性打印的,內容也全一致。那么,關于發票章的問題還有其他更明確的文件,說重復蓋章的無效么?
如果,企業在專票蓋章的時候不小心蓋成了舊版的發票章,然后在其他位置又重新蓋了新版的發票章。這個發票有效么?
為了促進銷售,我司向客戶開展銷售活動,買A商品原價100元,50件時,可以同時低價配B商品20元,50件,正常價格是B商品價格是50元。現客戶要求我司開發票直接按促銷活動開具發票,即A商品 100件*50元=5000元,B商品 20元*50件=1000元,合計6000元,此時我司正常按6000元確認收入,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可以嗎?稅務是否會認為我司對B商品售價過低,要求做各項納稅調整?請幫忙解決此問題。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此外,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因此,如屬于銷售折扣行為,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如實開具發票并確認收入。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因此,如屬上述文件規定情形,應按上述文件規定確認收入。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核定。
您好!以下問題想要咨詢,請問我司作為機票銷售代理企業,代航司收取的退票費:1.應購買方要求,是否可以開發票?2.應開現代服務還是經紀代理服務?3.需要全額繳稅還是可以參照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適用差額征稅?
謝謝!
根據財稅〔2017〕90號規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
2.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3.根據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和境內機票代理服務區分:
(1)根據財稅〔2017〕90號文件第三條,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是指根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質認可辦法》取得中國航空運輸協會頒發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質認可證書”,接受中國航空運輸企業或通航中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委托,依照雙方簽訂的委托銷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務的企業。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款項,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開賬與結算計劃(BSP)對賬單或航空運輸企業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款項,以代理企業間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我單位于2020年元月18日在中國石化河南鄭州分公司購買加油充值卡15萬元,當時銷售方開具了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發票代碼為041001900107,號碼為14003460等若干張發票。加油后,我們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票進行進項抵扣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可銷售方說已開過“*預付卡銷售*加油充值卡”發票就不能再開具其他發票了。
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可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是預付卡的一般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是關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的特殊規定,加油卡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的特殊規定。
請貴局糾正銷售方的做法,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