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當月開具錯誤,聯次齊全未驗舊前可以作廢。若是已跨月,應開具紅字發票再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開具紅字發票的次月需要先負數沖減再按照正確開票稅率進行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第四條規定:“……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 50%幅度減征相關稅費的通知》(瓊財稅〔2019〕109 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 50%的稅額幅度減征……房產稅……。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29日,本人與武漢江寓生活服務有限公司通過江寓APP軟件簽訂了電子版《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承租位于保利城三期30棟2單元2804室中的一個單間,并約定租金為730元/月,之后本人按照合同約定于2019年6月29日和2019年12月28日支付兩筆租金分別為5458元和4500元,又于2020年6月21日與其續簽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2020年6月29日-2021年6月28日),并于2020年6月21日支付半年租金4528元。至目前為止,本人向武漢江寓生活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總計為14486元。之后本人要求武漢江寓生活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發票,但是江寓公司一直拒絕提供。本人也問過其他租戶,其他租戶均稱江寓公司并沒有向他們開過任何發票,因此,本人認為江寓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應該向承租人開具發票,是不是?
我們是川外勘察設計企業,總公司在成都設立有非法人性質,負責人性質的分公司(即總分公司為同一法人主體),總公司中標后跟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委托分公司開展具體工作,提供相應勞務。請問分公司可否直接開具分公司發票向業主收取勘察設計費?
利廢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收購廢舊物資(廢塑料),如何取得廢舊發票作為成本列支?能否開具收購廢舊物資發票作為企業成本列支?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農民將向村集體承包經營的農田用地,轉租給我司用于農作物種植和旅游觀光采摘。年租金5000元、農田用地2500平方。請問:該農民需要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發票嗎?需要交什么稅?如何計算?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如何開票(同銀行同期利息一樣),是公司開具普通發票還是找稅局代開?經營范圍沒有利息收入這類也可以開具發票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你好,請問4月開給客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有部分貨物要退回,現7月要開紅字發票,但對方發票聯已經入賬,不能收回,能直接開紅字發票,把紅字發票聯給對方入賬?紅字發票能只開退回的貨款這一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當時已開具專用發票,且事后無法按規定開具相對應的紅字專用發票(或當月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銷售額應按規定正常繳納增值稅;同時,該納稅人其余符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仍可享受免稅政策。請問根據規定,我公司是否能享受除開具增值稅專票外的收入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