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您好,我們是一家注冊在合肥的公司。根據政府文件《合節能(2020)6號》,我司今年可以在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碳排放權出售。請問出售后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內容是否選擇無形資產-配額?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A 是買方、B是賣方,B銷售一批貨物給A后,因B的產品質量未達到原雙方的協議,造成A除了使用該產品生產的成品產生損壞。故,A向B提出索賠15萬元,金額含:A生產產品損壞的10萬元損失,另按照原協議,B產品多次造成A產品損壞,A可以就此再獲得5萬元的補償金。對此,A開具了增值稅含稅金額15萬元給B,需求B支付此筆15萬元的賠償金,請問此做法是否符合增值稅稅法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我是一般納稅人的酒店行業,提供住宿和餐飲,根據疫情優惠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2020年2月份的時候我咨詢本地稅管員,說是應該開具0%稅率的發票,但是電子稅務生成的報表中開具普票金額合計中不包含0%的發票,因為開具了這部分的發票,所以填寫金額為開具所有普通發票的合計,但是申報的時候申報排查,稅額和不含稅稅額不匹配。所以現在改為6%的稅率發票。稅務上有的人說要開0%,有的人說是開免稅,但是沒有確定的說法,按照政策規定應該開具什么樣的普票啊?
您好,我是小區業委會,我現在出租一個小區集體的商鋪給企業,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我在稅務局的登記是組織臨時登記,稅務局回復需要我自己開具普票,請問我該如何開具此張房租票,需要交納哪些稅費,該如何申報收入。
我是一家個體戶,我在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沒有填寫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這個發票可以用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司開展充電樁業務(給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請問這項業務是開6%的銷售服務發票還是開13%的銷售電力發票,或把業務收入分為銷售電力13%和提供服務6%兩項業來分別開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和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我單位2012年建房,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按合同進度到2016年和2017年支付并取得專票,請問能不能抵扣;另有合同簽訂日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并取得專票,請問能不能抵扣.
一般納稅人符合抵扣條件,可按規定抵扣,具體可參考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