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A市某公司在異地B市設立甲分公司,后因其他原因甲分公司注銷。期間甲分公司為B市乙企業建造建筑工程,因糾紛起訴乙企業,并根據法院判決追回部分建筑工程款。起訴時因甲分公司注銷無主體資格,法院要求以A市其公司名義起訴。現B市乙企業因甲分公司注銷無法開具已支付工程款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金,現能否向其A市某公司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 發票抵扣進項稅金?如不能開具有什么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您好,在今年疫情3月份情況,我個人理代了關于疫情體溫安全門的勞務工作,工作結束后,對方公司讓我個人去瑤海稅務局代開了普票,3個稅點,約一千六百多元,之后大概九月份,自稱是瑤海稅務局的給我打電話,說可以退這筆稅,但之后又不要了之,電話也咨詢不到相關人,請問疫情期間,個人代理的跟疫情有關的勞動稅可以退嗎
您的提問不夠清晰,不清楚來文所述的具體情況,請將情況述說清楚(具體金額,是否簽訂合同等),以便我們予以回復。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另外,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粵財法〔2011〕109號)的規定,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此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因此,如其他個人按次提供服務(除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外),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另外,如涉及增值稅,需繳納城市維護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如屬上述文件規定的情形,可按規定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因此,如個人取得上述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納稅人義務人為立合同人。因此,如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的相關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如不符合上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則不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如符合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形,可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上述業務的辦理資料,詳細建議您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官方網站,在“首頁->納稅服務->辦稅指南->發票辦理->發票代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欄目查看相關內容。若您對此仍有疑問,您也可撥打廣東稅務12366選擇對應的稅費種類咨詢了解或攜帶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進一步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2017年11月我在融創西安宸院一期項目購買商品房一套,房號11-2-2401,付款方式按揭(2017年11月27日初次按揭還款)。在我與開放商雙方簽訂的西安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商品房每平米單價及總價均包含增值稅稅金,稅率為11%”。2017年開發商未開具不動產增值稅發票。2020年8月15日交房之日開發商向我提供了不動產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2020年8月12日),發票顯示稅率為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您好,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基本聯次為五聯。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使用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的基本聯次為五聯:記賬聯、發票聯、自由聯三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的記賬憑證;發票聯,作為收購單位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自由聯的第一聯為抵扣聯,作為收購單位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留存備查的憑證;自由聯的第二、三聯由納稅人自行決定用途。
我想咨詢一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階段收取的預收房款,向準業主開具的不征稅發票,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如何填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規定,……(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