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河南安陽一家危險品運輸企業,由于是長途運輸,司機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車上,公司有內部紅頭文件,對司機的差旅費包干津貼標準有明確的規定(津貼標準100元/天)。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單位向員工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故我單位對向司機支付的差旅費津貼不并入工資薪金扣個人所得稅。
請問我單位對以上文件的引用,是否符合規定?否則,是否有其他適用文件?
根據財稅〔2016〕47號,三、其他政策。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里關于委托方收取并代發的工資、社保等,可以開具0%稅率的普通發票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文件,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規定, ……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我公司為境外上市公司,由于境內外法規差異,發生了境外律師費、路演費、證券登記費等服務貿易費用。
這些費用產生的律師意見、路演會議、登記服務等服務成果均發生在境外,無法用于境內。
能否根據下列政策,不用代扣代繳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同時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由于相關服務的發生地完全在境外,且服務成果也用于境外市場,故對于收款的境外公司而言,不屬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的單位”,即不是增值稅納稅人,故我公司在跨境支付服務費用時,沒有代扣代繳增值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這里邊的實物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嗎?如果不包括,那重組過程中的無形資產轉讓是否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零售百貨業上市公司自2020年起執行新收入準則,聯營模式的按凈額法確認收入,即原來說的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成本后的毛利部分現在作為營業收入。那我們現在計提水利基金的依據是原來主營業務收入的部分還是現在凈額的部分呢?省局在2020年10月26的一個網上咨詢回復中說“以其賬簿記載或財務報表中所列的正確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作為計征依據”,我理解我們目前可以按照凈額法的營業收入計提和繳納水利基金,不知道對不對。請予以明確,謝謝
對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以其賬簿記載或財務報表中所列的正確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作為計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依據。具體會計處理可參照企業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
我們銷售的生產線,采取的收款方式是分期收款,在收款時點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否符合增值稅的條例?
若您咨詢的是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點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您好,我們是一家房地產企業,請問下:采用預售合同的銷售是不是屬于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采用現售合同的銷售是不是屬于直接銷售房地產,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A有限合伙投資到B有限合伙,B有限合伙投資到C企業,B賣掉了C的股權,A為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繳所得稅是按股息紅利所得,還是股權轉讓所得?
1.根據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紅線外代建一所學校,學校建成后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代建學校成本1億元(其中土地出讓合同價格不包含代建學校成本1億元),是否需要繳納契稅。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城市基礎配套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