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收到上一年個稅扣繳返還的手續費,用來獎勵具體稅務經辦人員。1、單位收到返還是否繳納增值稅?2、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是否符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第二條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請明確回復,謝謝!!
按照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
A集團公司收購B開發公司100%股權,該B企業股權對應的資產是未經開發的200畝土地,請問該股權轉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征收土地增值稅依據是什么?如果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如何確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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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公司A與公司B共同承建開發某項目,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A、B約定,委托A作為雙方代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銀行將利息發票開具給A。請問,B公司能否以A公司開具的利息分割單、A公司獲取的利息發票復印件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規定:
七、對實行差旅費包干的企業,其經銷人員按差旅費包干收入辦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據實報銷差旅費用后的差額,與當月工薪所得項目合并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冀地稅函[1996]22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請問,河南省對個人轉讓非住房(自建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有無地方性條文規定,是否有核定征收的規定?實務中,如何對個人轉讓非住房核定轉讓價格,是個人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然后拿到稅務去認定嗎?我查詢過很多省市,專門有針對該事項個人所得稅的約定,如1、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1號 “對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或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核定的非住房轉讓收入的2%,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以外,湖北 廣西 安徽 等都有類似核定1%-2%的規定。否則河南按照20%,不利于此類房產的過戶,稅務局也會因交易雙方難以承擔如此高昂的個人所得稅選擇不過戶而影響稅務局的稅收征收。
老師您好,我公司為工業企業,前期與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投資協議,因市場變化,項目僅部分完成建設。現園區管委會正盤活存量土地,要收回未建設完成區域的土地,并給予此收回區域的土地、資產和資金利息補償,請問此補償金額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3:第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老師您好。我集團公司2020年分立了一個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也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進行處理。1、集團公司在2019年度存在匯算清繳前未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兩千多萬元,匯算清繳時對該部分預提費用作為“跨期扣除項目”進行了納稅調增;2、企業分立子公司時將該預提費用對應的負債按比例在母子公司之間分配;3、2020年度母子公司均實際發生2019年預提費用,應在本年匯算清繳時調減。
請問剛分立的子公司針對該部分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在A105000 《納稅調整明細表》的“跨期扣除項目”中調減嗎?會不會因為剛成立沒有之前調增的數據,而不允許調減?
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沒有二維碼,可以正常使用。是因為開票方的開票系統win10升級,導致漏打印的情況,若收票方有疑義的可以退回重開。
原通過拆遷取得的住宅,沒有發票,后轉讓,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時可以扣除房產原值,只有拆遷協議沒有發票,當時沒有補差價,也沒繳納契稅,能把拆遷協議作為原值的扣除憑證嗎?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