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實務中,主管稅務機關會要求按3%稅率,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契稅的計稅依據,申報繳納契稅,個人認為: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是一碼事。根據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根據上述規定,其契稅計稅價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設配套費”,而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則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盡管“市政建設配套費”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名稱相似,但本質上是兩筆費用。如要求企業將城市基礎配套費作為契稅計稅依據,則增值稅銷項抵減是否也應該允許企業抵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的規定,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屬于允許抵扣的范圍且取得上述文件規定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如屬于不得抵扣范圍或沒有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的則不可抵扣。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
您好,我公司是房產開發企業,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權,2020年8月取得施工許可證,請問開發產品銷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嗎?如果可以,可有相關文件?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人購買商鋪一套,開具發票后尚未收房,請問契稅繳納申報的期限是多少天?申報后應該在多少天內完稅?個人理解是十日內申報,730天內完稅,正確嗎?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安徽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不得對房地產企業實行核定征收,如果稽查局稽查中發現企業以前年度沒有賬簿,能確定銷售收入,成本費用無法確定,稽查局可以對該企業按核定征收方式計算企業所得稅補繳稅款嗎?如果核定征收是否違反該文件精神?如果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稽查局應該對該企業所得稅采用什么樣的征收方式才是合理的?
請安徽省局所得稅處回復為盼,謝謝!
該問題首先要確認“工作服”的性質。
一、該工作服作為勞保用品發放給企業員工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即用于員工生產使用,可以抵扣該批工作服的進項稅額。
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稅〔2012〕75號規定:“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批發零售生驢肉,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
一、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