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建安企業,承接了一個工程項目的外墻施工業務,該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是2016年4月之前的,我司不是和施工許可證上的總包方簽定的合同,而是直接與開發商簽定的合同,請問我司承接的這個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需重新備案。根據以下不同的業務提供相對應的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建筑服務:(2018年1月1日起實行一次備案制;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生地無需另行備案) 16、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①A0403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17、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①A0403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征收備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您好,我公司的房屋租賃業務于16年4月28日,在稅務局做過優惠備案,適用于按簡易辦法征稅一般納稅人,該業務一直以來開具的增值稅率為5%,稅務局網頁顯示該業務的有效期止為19年4月30日。請問,我要繼續按簡易辦法征稅需要怎么操作?如果要附租賃合同,我們公司租賃了幾百戶商戶,需要把合同都帶到稅務局備案嗎?
答復:若優惠時間到期,需重新備案,只需備案一份即可。
怎么在網上辦理臨時增量呢,辦理增量的時候他的回復是存在稅款未申報,那是需要申報3月份的稅款之后才能辦理臨時增量還是說我們2月份的稅款有的沒有申報成功呢
能否簡易征收按照以下情況判斷: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被合并公司合并前符合稅改前老合約,不動產租賃采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方式(國稅已備案),2018年被吸收合并后原租賃合同繼續適用存續公司,存續公司是否可繼續采用簡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備案?
您好,合并后B企業承繼A企業原不動產租賃業務可以繼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問:我司是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一房產十年用于商業租賃,目前到期后續租十年,收取5%租賃發票。續租后是否可以繼續選擇簡易征收?
答:續租合同應視為新合同,應按照續租協議簽訂的時間作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如續租協議簽訂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則不再享受簡易計稅,應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