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與重慶的某商場物業分公司簽訂辦公室租賃協議,由物業公司代收代交水電費,提供給我司水電費公司開具給物業公司的發票復印件蓋公章及我司應交水電費的收據,不予開具發票給我司,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若合理,我司是否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該費用?
個人登記為臨時稅務登記證,在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加蓋什么章。只查詢到了“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那么,請問一下,個人登記為臨時稅務登記證,需加蓋個人刻的發票專用章,還是蓋稅局的代開發票章即可。如果刻個人的發票專用章感覺特別奇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來水表是我公司的戶頭,自來水公司將水費發票開具給我公司,水費發票內容包含三部分:1、水冰雪*用水費,稅率為3%;2、不征稅自來水*不征稅自來水,不征稅;3、水冰雪*污水處理費,免稅。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水費在支付工程款時扣回,現在施工單位向我公司索要水費發票。我公司在扣回水費時沒有加價,是原價扣回,如何開具發票?能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開票?公告中“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是否包含“不征稅自來水”和“污水處理費”?
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
第二條規定,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小汽車,購入時已抵扣進項稅額的,銷售時適用稅率13%。
一般納稅人購進小汽車如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具體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要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填寫對方單位的單位名稱和稅號就可以。但《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又要求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填寫項目齊全。請予以明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對方單位的地址電話和開戶行信息,是否必須填寫齊全?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2020年終暫停辦理部分渠道稅費征收業務的溫馨提示》
一、暫停辦理稅費征收業務時間安排
2020年12月29日00:00,全省稅務系統將暫停辦理電子稅務局、自助辦稅終端、河北稅務手機APP申報繳稅(費)、代開發票和電子退更免業務,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稅業務,辦稅服務場所銀聯刷卡繳稅業務。其他業務正常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
一、辦理流程
(一)在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繳納有關稅費、領取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令第691號)規定 :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規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