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廠房等設施需要美化粉刷,經公司多家比價,員工焦某承包的工程服務低于其他幾家報價公司,公司決定讓其承包該工程項目,材料費公司自行采購,焦某提供廠房粉刷等服務,其已個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這種情況下,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需要合并到工資薪酬項目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您好,境內公司支付給境外個人(非居民納稅人)技術咨詢費,該項咨詢費是境外個人平時通過郵件答復境內公司咨詢的內容產生的收入,境外個人全程不需要入境。這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呢?請問境內公司在支付這項費用時,需要代扣代繳什么稅?依據的是哪些法規?非常感謝!
個人所得稅上該筆收入屬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文件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根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一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您好,請問我2019年誤申報了一項專項附加扣除,單位在幫我代扣代繳時就少交了稅款,請問需要補稅嗎?怎么操作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1、員工集體聚餐和旅游團建發生的費用,取得公司抬頭的發票,報銷計入福利費后還需要征收員工個人所得稅嗎?
2、簽訂了一公里0.75元油補的協議,按實際發生與經營有關的對公業務里程明細核算,提供加油票報銷的費用。還需要計入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父母年齡未滿60周歲,無法在個稅app上提交專項附加扣除,提示未滿60周歲無法輸入,但是2020年度1月份當月滿60周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我公司的一個股東為有限合伙企業(該合伙企業合伙人均為個人),現在這個合伙企業計劃轉讓所持有的我公司的股權。問題:1.該合伙企業轉讓這項股權適用的稅率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的20%還是按“經營所得”的5%-35%的五級稅率?2.股權轉讓時,個稅由誰來代扣代繳?受讓方還是該合伙企業?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問題:請臨時工或者個人打掃清潔,打掃了10次,但是一個月或幾個月才結算一次并開票,這是算1次還是算10次呢?再比如這個稿酬,單位職工每次發表一篇簡訊有幾十塊錢,但是一年結算一次,這個應該按每次發表短訊算1次還是結算1次算1次呢?比如下面這張票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稅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四條(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您好:近日部分省份(江蘇、新疆、安徽、山東)回復納稅人時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匯算清繳時可重新選擇計稅方式,請問我省能否重新選擇?即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19年時已經并入全年綜合所得能否在匯算清繳時變更?或者全年一次性獎金已經單獨扣稅,能否在匯算清繳時并入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如果您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已經單獨扣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我司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合伙企業(非創投形),
由于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需要核定個稅稅種,
聽說合伙企業可以選擇20%或5%-35%這2種稅種,我司能否選擇20%稅種核定個稅
“如合伙企業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則不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的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