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多出取得工資所得,存在兩個公司在一個年度內申報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在網上申報不了個稅,請問要怎么處理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居民個人在另一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重慶地稅局2016年第2號文件附件1《代開發票地方稅收征收率表(個人適用)》的說明,個人“營業性用房出租”的綜合征收稅率中包含0.7%的個人所得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請問開發票時繳納綜合稅之后,是否還要另外交20%的個人所得稅?謝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文件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企業辦理活動:對綁定etc的信用卡客戶到指定加油點加油,刷我行信用卡,可以享受滿200減100的優惠活動,請問這個業務要代扣代繳禮品個稅嗎?這個業務要不要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一、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十四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對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由稅務機關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想咨詢下由于國地稅統一以及今年個人所得稅政策改變對這個政策有沒有更改?如果沒有改變,這個政策持續會好久,會不會改成國家稅務統一的征收?
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河南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對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由稅務機關統一按開具發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您好,請問重慶市南岸區 個人出租非住房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的幾個問題:
1、綜合稅中是否已經包含“個人所得稅”?
2、租金收入是否要納入個人全年收入進行申報?
3、組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是一次性征收(類似于偶然所得),還是要納入全年收入、按年度收入梯度在年底進行補繳?
1、個人出租非住房若代開發票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文件規定,綜合征收率中已經包含了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文件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6〕127號)規定,第三條 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預繳、預扣個人所得稅,按年結算。一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的,應按各年所得預繳、預扣和結算個人所得稅。難以劃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預繳、預扣稅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攤所得并結算稅款。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納稅申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