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個人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它們本質上都是一種理財產品,投資標的都是各類非上市公司的債權、股權,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都不保本保息,而且實際上血虧的項目也不少。取得的收益包括: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利息分配,理財項目到期后獲得的收益/虧損,理財項目到期前將份額轉讓給其他投資人的收益/虧損。
1.普通信托、私募基金都是我向其投資一筆錢,之后我會取得如上回報/虧損;我自己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家族信托是指我設立一個家族信托計劃,錢投進去之后用于各種投資運作,本金及收益會按照設立之初的規定分配給我的家人(如:父母80歲可領取100萬,子女結婚可領取200萬,妻子每月可領20萬生活費),即受益人不是我自己。請問這種情況下,我的家人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四條的規定: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總公司是湖北的建筑單位,分公司居住地在江西貴溪,勞務所在地在南昌,勞務時間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間職工個人所得稅由我公司在江西貴溪稅務局統一申報納稅,2017年辦理結算,2017年10月在南昌稅務局交納工程服務稅金,其中交納了工程總結算值1%的企事業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請問勞務期間職工個人所得稅已經在貴溪稅務局交納了,還要到南昌稅務局重復繳納嗎?
建筑服務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后還需在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
我司股東以個人專利中非專利技術知識做評估報告,做驗資報告,認繳注冊資本,這個過程需要交納個稅所得稅嗎?或者是其他稅費?
一、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的規定,因此,個人以非專利技術作價,入股企業,非專利技術由個人轉移至企業的,應視為個人轉讓非專利技術以及以轉讓所得投資入股企業兩種行為,其中,個人轉讓非專利技術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財務每月按非居民個人所得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年底匯算時再多退少補。是否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我們在網上看到部分科創板上市公司在申報材料到提到的:擬上市公司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中的相關規定,辦理股改過程中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5年分期納稅。請問我們河南地區是否適用?
盼回復,謝謝
一、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規定,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我單位部分員工有延期支付薪酬,即當年績效薪酬的一部分單獨放入延期薪酬項目,次年與年終獎同月發放 ,該部分薪酬能否計入年終獎,合并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湖北省稅局剛剛下發了《湖北省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3號》一文,請問下,扣繳義務人如何區分哪些是綜合所得、哪些是經營所得?比如,某人或個體戶提供中介或代辦服務,支付傭金給他,他代開發票過來,支付方是按勞務所得扣個稅,還是按經營所得不用扣他的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您好,我是一名實習生,我們的酬勞需要按照勞務稅交稅,按照2019年新個人稅法,可以退稅嗎?如果可以,那我應該怎樣辦?如何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規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我單位是一家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 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準備注銷。咨詢一下我單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該如何申報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